辩题: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靠道德

法律是在公众道德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严肃的法制需要高尚的道德做为依靠。如远古的殷纣时代,纣王残暴不仁,纵然在他统治的国家也有法律,也早已经被个人的残暴昏蔽践踏的一文不值--治下民情激愤,最终亡国。所以高尚的道德(良好的社会风气)是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国家安定的第一要素。没有了好的道德用为前提,法律则会变得软弱无力,起不到应有作用。所以我的观点是:道德是第一位的,没有了道德,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中国的历次改朝换代,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为君者不尊王道,为臣者不修德行”一切都是因为远远偏离了道德的准则。治理国家,治理人民就无从谈起。故,道德是第一重要之要素。

人民教育出版社初二政治书,自己去找啊!不会你上初二吧?记得我上初二的时候,老师也组织了辩论会。挺有意思呢!祝你方能吵赢!但是,不论哪一方胜了,都没什么。结果很简单,道德和法律都重要!!

刚才在网上找了点东西,给你看一下。希望对你辩论有帮助!

十九世纪以来,文明各国社会的变化,日益增多,而解释或说明社会现象的学说和理论,也自然随着增多。社会里边的冲突增多了,而这些学说和理论的冲突,也自然增多。这种情形在三十年来更加复杂。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是维持社会安宁秩序的最重要的工具,也自然不能逃出全体社会变化的路线,而法学上关于法律的基本的原理,也随着讨论或争论起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成为法学上主要问题之一。

十九世纪法学上最显著的问题有三个:法律的性质、法律史的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时重要的学派也有三个:分析学派、历史学派、哲学派。历史和分析两派,为反对十八世纪法律与道德混一之说,对于法律的性质费了不少的笔墨。而哲学派的学者彼此间,为了法学属于道德学或法学与道德是否相反各种问题,也费了许多的唇舌。关于法律史的解释,历史和哲学两派的学者为主张道德的解释和政治的解释,也有许多的讨论,而时代较后的所谓机械的社会学家从人种学和生物学所下的解释,以及经济唯物派从经济方面所下的解释,都发生了不少的争论。其实,各派学者关于法律的性质和法律史的解释,所有的各种争论,都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所发生的争论有密切的关系。

最近三十年来欧美的法学家的议论更加激烈。德国的施塔姆勒氏(Stammler)和法国的萨莱伊(Saleilles)及霞尔梦(Charmont)两氏,特别重视实行法和理想法的区别,而以理想法为判断实行法公平不公平的现代化的自然法。狄骥氏(Duguit)简直否认国家为法律的主体,而主张普通所谓权利与有组织的社会任务或服务,实在完全没有区别。惹内(Gény)和布楼(Bülow)两氏攻击法院窒板的运用法律的无用,而以为法官应该注意公***的需要和舆论,而极力主张法官自由解释法律,自己适用法律。埃利希氏(Ehrlich)说明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完全不足表明社会上各种的法律关系,而主张法律这种行为的规则根本上只是社会上各小组的分子间常识的关系。美国的庞德氏(Pound)和魏模氏(Wigmore)坚持法学与社会学有成立密切关系的必要。这些世界著名的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根本原则,不大注意法律的性质而多考求法律的目的或宗旨;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渐抛弃旧日狭隘的见解,而把法律和道德都认为是支配社会的各种力量大问题中的问题。这是说:欧美的法学家,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现在认识的比较很清楚了。

我们中国向来以“礼教之邦”自居,这是重道德而轻法律的意思。自从中日战争中国战败以后,渐渐的丧失了从前的那种自信力,而以为泰西的强盛多赖法律,于是渐次崇尚法律,而轻视道德。我们看看:近几年见诸文字的表示,如“吃人的礼教”,“礼教的压迫”,“礼教下的牺牲者”等等措辞,都是对礼教的攻击;而所谓中国“固有的道德”的威权显然丧失的不少了。同时政府屡次申明“法治”,而法治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地方呢?近几年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法律和命令,其中所用的含混的字样,如“正当”、“相当”、“适当”、“合理”、“风化”、“善良风俗”、“酌量”、“情节轻重”等等名词,究竟以什么作准则呢?当然不是允许执行法律的人随便自由,一定要有准则。什么准则呢?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都需要法学指示我们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门径,以期在实际上避免些不必要的牺牲和纠纷。

现在把法律和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从历史、哲学、分析三方面,说明求着得到一个明白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