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该条在足额前加了“及时”两个字明确要及时足额的支付,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解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不及时支付补偿款,以及不及时落实安置房屋等等这些问题。因为有很多地方签了协议,搬迁了,拆完房子,结果补偿款拿不到。或者是约定好了,协议也签好了两年给回迁房,结果五年也回迁不了。甚至有的等了十年才回迁到自己的应有的回迁房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什么是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