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界对法的构成要素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哪些

任何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认识,都必须以已有的认识成果为基础,都包含着对前人同一认识成果的充分尊重和合理吸收.因此,在这里首先有必要对已有的法的构成理论进行一番认真的梳理和反思.从作者已掌握的资料看,西方对这个问题的真正研究是从分析法学才开始的,其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中叶之前,他们基本上没有明确地提出法的构成问题,所涉及的也只是侧重于法的实质构成,他们对法的构成的论述是包容在对法的本质的问题之中的.如自然法学家认为法的本质是理性等.19世纪中叶之后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才明确地提出法的构成问题,并提出一种构成模式.他之后的许多分析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各种构成的模式.但分析法学家对法的构成的研究,多局限于形式结构方面,而且往往把法说成是仅仅有一种要素(如命令或规则)构成的.20世纪初美国的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才打破了这一观念,认为法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并提出一种模式,从而重新启动了对法的构成的研究.下面就西方自奥斯丁以来有关学者在这方面的论述予以简单介绍.

(一)奥斯丁的法的构成理论

奥斯丁可以说是西方第一个对实在法的结构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他认为真正的法或适当意义上的法是由主权、命令和制裁三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或三种要素构成的,他称之为法的三部曲.所谓主权(者),即政治上居上位者,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所谓命令,即主权者所发布的带有义务内容的普遍性的必须服从的指示;所谓制裁即惩罚.他还认为,在这三者中,最关键的是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只是其前提和保障,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命令是法的本质.

(二)凯尔逊的法律构成理论

凯尔逊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是,法是一种规范体系,因而他对法的构成主要是从规范体系的结构上论述的.他认为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是由三种或三级规范构成的,这就是基本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基本规范是由开国元勋们或革命胜利者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这种规范在效力上居于最高地位,其它规范都必须以它为基础;一般规范是基本规范之外的其它制定法,包括后来制定的宪法;个别规范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具体事物所作出的决定和个人间所签定的契约.显然,凯尔逊是根据法律的效力来划分法律规范的,而且他对法律的界定也与一般认识不同,即把法律适用的结果也包括在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