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提单中的通知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么
提单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提单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体现,所以提单通知方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背书转让的收货人除外)。提单是商业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双方权利义务更多的是按商业惯例来确定。提单对买卖双方是销售合同凭证,对买方(收货人)也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当然提单还可以背书转让起到融资流转的功能。所以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提单加以规定,实践中按实际情况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很多情况下,这种规定也是笼统而概括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其中买卖双方的规定相对更为详尽,我国已经加入了这个公约,所以也可以适用该公约,参照该公约有关条款:第三十条到四十四条(卖方义务),第五十三到六十条(卖方义务)等。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是参照该合约指定的,所以内容大同小异,集中在了权利义务章节。法条太多,没法复制,自己找本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