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和国信访条例》的补充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细则***五章62条,主要涉及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接待、锁定交涉对象、调查核实、线索处理、权益救济、协作配合等方面。
《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颁布实施,将对信访工作的开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二、信访接待;三、锁定交涉对象;四、调查核实;五、线索处理、权益救济、协作配合。其中,针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规定主要包括设立信访工作机构的地方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专职信访干部,以保证信访工作的正常运转;关于信访接待的规定主要包括信访接待应当做到公开、便民、及时,并应当尽量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就锁定交涉对象的规定主要强调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基础上,果断决定是否锁定、如何锁定交涉对象;针对调查核实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线索处理、权益救济、协作配合的规定则分别围绕相关工作展开。
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与信访条例有何关系?《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和国信访条例》的补充规定,是《信访条例》的配套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完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解决群众诉求。两者相辅相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为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锁定的交涉对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渠道,有效地将锁定交涉对象的有关情况向其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传达,并告知其必须回应信访工作机构的调查和处理要求。锁定交涉对象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领导,并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