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罚裁量制度,即量刑制度 急!谢谢!
量刑制度 ( sentencing system )直接影响刑罚效能,所以它在刑法中始
终占着至关重要的位置,理所当然地受到国家的重视。
一、量刑模式
量刑模式指刑罚裁量的类型。美国的量刑模式有四种:
1 .立法模式。即法律上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度,法律
没有给法官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废除了死刑的一些州里,法典规
定 “一级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在司法实践中凡遇一级谋杀罪都应当判处
终身监禁。可见,量刑上的立法模式,就是量刑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里。实
际上,立法模式只存在于个别罪。绝对确定刑的法理基础是罪刑报应原则,
没有考虑刑罚个别化。
2 .司法模式。即法律上对犯罪行为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法官对
具体案件宣告的是确定刑 (称 “定期刑”)。例如,某州法典规定: “武装
抢劫初犯,判处 1 年至 10 年监禁。”法官根据案情, 自由裁量后决定对该案
犯人判处 5 年监禁。根据这种模式,法官在量刑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 .行政模式。即法官对具体案件宣告的也和法律规定的一样,是相对确
定的幅度刑,称为 “不定期刑”。法官可以: ( 1 )按照法律规定宣告刑罚,
如法律上规定某罪处刑为 1 年至 10 年监禁,法官对具体案犯的判刑也宣告为
1 年至 10 年监禁; ( 2 )也可以宣告法律上对该罪规定的上限刑期或者下限
刑期; ( 3 )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再宣告一个幅度刑,假定法律对某
罪规定的刑罚为 1 年至 10 年监禁,法官对本案被告人可以宣告判处 3 至 7
年监禁。
由于法官宣告的是不定期刑 ( indeterminate sentence ),犯人实际执
行的刑期是由行政系统――假释委员会 (通过监狱当局)来确定。可见,这
种量刑模式不仅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行政系统更有自由裁量权,所以称
这种量刑制度为行政模式。
4 .混合模式,也称司法、行政混合模式。在许多州,对轻罪的量刑采用
司法模式,法官宣告定期刑;对重罪的量刑采用行政模式,法官宣告不定期
刑。
就目前美国现状而言,主要量刑模式是行政模式――不定期刑。现代刑
法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威慑、改造犯人,预防重新犯罪,以便收到维护
法律秩序的功效。人是可变的,改变人的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是很复杂的,
因此法官在判刑时很难预先规定一个犯人改恶从善的确切时间。所以,法官
不必宣告确切的定期刑,只需规定一段矫正心理和行为的可以伸缩的期限,
早更新早出狱,晚更新晚出狱,服刑期限长短的主动权操在犯人自己手里。
从理论上说,不定期刑是符合现代刑罚个别化原理的,有利于调动犯人改造
更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定期刑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产物。
不定期刑思想首先在十八世纪德国提出 (将不定期刑作为保安处分的基
本方法),但全面讨诸实践的却是美国。 1870 年,在辛辛那提城召开全国监
狱会议,加拿大和南美洲也派代表出席了这个会议。会上高唱不定期刑调子。
底特律监狱长布罗克韦 ① 提出的 《真正的监狱制度的理想》这篇论文引起了与
会者的极大兴趣,对推动美国量刑制度向不定期刑模式发展起了重要促进作
用。 1876 年纽约州通过的 《爱尔密拉教养院法令》规定对青少年犯 ( 16 至
30 岁)实行不定期刑,这被认为是第一个不定期刑的立法。此后不定期刑扩
大适用到普通成年犯人。纽约州的做法很快被其他州仿效。到本世纪四十年
代,美国多数州都采用了这种量刑模式,到六十年代末所有的州都广泛地实
行了不定期刑量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