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法律主观:

关于 履约保证金 比例,《中华人民***和国 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 合同生效条件 之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 不履行合同 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