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和法定刑的区别

基准刑和法定刑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法定刑是指刑法对特定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范围。它反映了立法者对该罪行刑罚的总体认识。基准刑是在法定刑范围内的一般适用刑,它作为一般情况下应适用的刑罚水平;

2、作用不同。法定刑的作用在于界定判刑的上限和下限,对法官判刑提供框架和限制。基准刑的作用在于提供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参考刑罚水平,为法官判刑提供 orientation。法定刑强调限制,基准刑强调引导;

3、变动幅度不同。法定刑一旦设定,只能由立法机关修改。而基准刑可以根据社会情感和价值判断的变化而适当调整,由最高法院或其他机关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

4、适用对象不同。法定刑适用于所有相关案件,是判刑的强制标准。基准刑主要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案件,作为判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情节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讲求酌情。

基准刑的特征如下:

1、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2、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综上所述,法定刑和基准刑都是规范法官判刑行为,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法定刑作为法律强制规定的刑罚幅度,起着限定作用;而基准刑作为一般适用标准,起着更多的引导作用。法官在量刑时,既要遵守法定刑的限制,又要参考基准刑的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这需要在理解区别的基础上把握好两者的关系;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