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将用人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