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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吧,你这两个问题应该都属于债权总论中的债权保全问题。

第一个问题:甲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乙对丙放弃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债务人行使某些行为可能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他方式一律不允许。具体行使的过程是,债权人(甲)以债务人(乙)为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丙)为第三人。

法律后果是,诉讼费用由债务人(乙)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债务人先前的行为归于无效,但是债权人不得基于撤销权而向第三人直接主张债权,而是依旧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具体到这个案件上就是说,甲不可以直接向丙主张债权,而是依旧向乙主张。

下面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甲可以向丁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中代的位置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清偿期,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落空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其所享有的代位权。

代位权的性质是一种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条件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其他方式一律不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后果是,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丁)负担,代维费用由债务人(乙)负担。债权人(甲)行使代位权后,其可直接向次债务人(丁)行使债权主张,但其与债务人(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PS:本人是法学院研究生,希望以上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