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 ,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 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殊渊源。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 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们一经我 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 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