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社会简答题里,"权利""权力""权益"有什么区别?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
权力则是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
两者的区别有5点:
1、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2、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3、权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
4、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峄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单方性。
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权利可以自由的放弃或转让。
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一般而言,主要表现在: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不包括国家机关),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允许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同时,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又有密切的联系。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利与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互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是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予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但如果滥用权利则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形成不恰当的权利;侵犯、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则扩大公***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张、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享有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所以,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法定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使。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与权益
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说就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从特征上讲,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比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完全用利益来概括权利并不准确,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保护”的规定中,才采用的权利和利益的概念,而没有使用民事权利的概念。
区分权利与利益,在面对侵害死者名誉权等有利益而无权利的案件时,就很容易在理论上找到一条正确的思路,即不意味着不是权利的利益就不能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有学者主张在侵权法上对权利采用广义理解,即包括利益,将那些通过单行特别规定得到保护的法律状态也视作权利,扩大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由于我国民法主要大陆法系影响,将侵权行为法列入传统债法体系当中,而没有像英美法系一样,采取侵权行为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因而,在研究侵权行为时,往往容易忽视权利与权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