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澳门警察关于使用枪支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在无有关牌照或未获法定许可下,持有准许使用之武器,处上款规定之刑罚。

五、同时持有武器及有关弹药、灭声器或望远瞄准器又或具有与望远瞄准器相类作用之其他器械,构成加重情节。

六、以上各款所指之武器之及物质应扣押之,并宣告归本地区所有。

第二条 (废止)

废止:

a.由五月十九日第21/73号立法性法规核准之《武器及弹药规章》第十条、第八十八条及第九十三条;

b.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