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怎么开
民事调解书并不一定都必须开具生效证明。
一、所需材料
1.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的生效证明申请表;
4.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
二、流程
1.双方当事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调解书等材料到场;
2.填写生效证明申请表,说明调解书生效情况及申请开具生效证明的原因和目的;
3.法院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调解书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4.法院经过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开具生效证明。
三、注意事项
1.调解书生效证明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假陈述;
2.调解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内容、履行方式等,并加盖法院印章;
3.调解书生效证明应当加盖法院印章,注明出具日期,并由经办法官签字;
4.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调解书及证明文件,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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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