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无锡的一家公司,与苏州一家公司有经济纠纷,现在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当地法院委托苏州的法院
不是的,当地法院委托苏州法院强制执行是有依据的,因为苏州法院对该公司有法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