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街道(乡镇)社区、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划定村庄规划范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建立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乡村建筑工匠名库,提高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规划核实等管理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七条 村庄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和多规合一原则,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体现本土特色。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公***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九条 村庄规划编制一般以一个或者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
村庄规划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
村庄规划基本成果应当包括村庄规划总图、近期建设项目表和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送批准的材料中应当附有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和听取农村村民、专家的意见。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于报送批准前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公***场所公布,免费供农村村民查阅咨询。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期限应当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年限相一致。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或者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提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重新公布。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并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基础资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