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