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增值税票上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各负什么法律责任?

增值税票上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负的法律责任从国家规定来讲,一般情况不存在责任问题。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某一个人实施违反发票方面的法律、法规,则要承担责任;

2、虚开发票,如果开票人明知是销售是虚的而填开,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是其他人授意他填开,而本人并不知道是虚的,则不会承担责任,而是授意者承担责任;

3、具有审核票面金额、核实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货款落实及增值税开具复核等责任,如果是虚开发票的话,开票人和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