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四种,分别是什么?再请分别举几个…这样规则的例子

记得以前导师讲过的,分享一下~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一般有“可以”、“有权利”等用语。如“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一般有“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用语。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如宪法规定某机关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如果该机关不去监督,则构成不作为违法。监督既是权也是义。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1.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标准性规则: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规则。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利益”都要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法律规则大多数是调整性规则,如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性规则:组啥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等等。

(四)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