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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律师
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决定书
郑建军、何嘉景、曾勇律师:
本机关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你们提交的申请设立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的材料。
经审核,你们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设立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所)。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1519房,设立人为郑建军、何嘉景、曾勇,负责人为郑建军,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证号:24401201610026439,正本流水号:70037437,副本流水号:50037437。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广州市司法局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