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夏桀、商纣、秦胡亥、新朝王莽、隋炀帝等时期的赋税制度方面的***同之处

1.夏商周时期: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2.春秋时期: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它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公元前6世纪初,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

3.汉朝时期: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4.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实行,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5.隋唐时期:

(1)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50以上),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它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

(2)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它开始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6.北宋时期: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方田均税法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7.明朝时期: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