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单位拒绝休178天产假
法律分析:产假是法律赋予合法生育女职工的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