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中国在建国三十年之后才颁布第一部刑法

新中国刑法的发展是同新中国的发展同步的。虽然说解放区也有刑法,但那时侯的刑法还比较零散,是局部性和地区性的,而且是处在战争环境,所以刑法是不成体系的。可以说有了中华人民***和国才有刑法。建国至今,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大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第二,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第三,1997年3月至今。这三个阶段刑法立法有不同的特点。

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立法有三个特点。

第一,这一时期中国没有刑法典,只有寥寥可数的单行刑法。这几部单行刑法是为了配合社会改革运动而颁布的。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她是为了配合镇压当时反革命运动而颁布的;1952年的《中华人民***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它是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的;1952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它是为了配合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而颁布的。

第二,判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主要不依据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因为法律在当时不健全。

第三,对刑法典开始孕育、起草。主要过程是:1950、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试图为刑法典的起草奠基。但这两个文件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立法,因为它们未进入立法议程,也没有比较公开和广泛地征集意见。真正把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的是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开始的。1954年10月到1963年10月,中间由于开展政治运动只有断断续续的立法工作。到粉碎“四人帮”第三部宪法颁布后,从1978年开始搭班子搞刑法典,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三十年才出台第一步宪法,是道路曲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