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的国会代表制度

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国会代表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忠于祖国,拥护《越南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拥护革新开放事业,为祖国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目标而奋斗。

2、品行良好,勤政廉政,大公无私,模范遵守法律,坚决与官僚主义、特权、腐败和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

3、有能力完成国会代表任务,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4、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得到人民信任。

5、有条件参加国会活动。 国会代表须参加国会各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会职权范围的一些问题,如立宪立法等;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决定经济社会和国防安全任务;决定国家机构的主要组织和活动原则;监督国家机关活动。

国会代表有权讨论和决定国会的会议日程;有权提交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国会法律和决议;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有权选举和当选国家、政府和国会的领导。

国会代表还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民众的申诉信,并跟踪和监督解决;参与考察和检查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律文件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和基层实际,以便国会召开期间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问题。 1、法律草案提交权:国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就法律法令提出建议和提交法律法令草案。

2、质询权:国会代表有权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有义务回答质询。每年国会两次全体会议期间,代表质询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转交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决定回答质询的期限。根据质询内容和性质,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由谁来回答质询。

3、人身不可侵犯权:法律保障国会代表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权;阻挠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如没有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国会代表不得被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单位革职、强行辞退。

4、信息获得权:国会代表有权获得国会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要求职能机关为自己的活动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