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灵活就业的个人会进行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或者个体户登记。那么从纳税人主体身份上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未进行此项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应当按照劳务所得预缴,并将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

灵活用工,顾名思义,是一种合理匹配岗位空缺与人才资源的模式,一般分为传统的劳务派遣、外包和新经济下的众包、兼职两大类,业务可能涵盖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司机管理、保洁家政、***享单车运维等多个场景。目前我国灵活用工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国内灵活用工市场渗透率提升空间较大。但随着业务体量的扩大,仍然存在着许多棘手的问题。

灵活用工作为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的用工形式,平台需要跟大量的劳动者以及与平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发生业务往来,容易产生以下几种问题:一是人数多、流动快,佣金结算统计、计数、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收集等佣金下发的工作复杂又低效,二是由于平台中有大额的资金流入,而支付的人工成本却难以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平台的税务压力不断增加,且平台容易涉及二清风险。以上问题通过分账解决方案则可以轻松解决。

分账解决方案适应灵活用工模式的快速增长,集合***享用工众包+高效的资金结算+委托代征+个税核定等功能,是解决企业客户资金结算效率低、用工成本高、帮助平台缓解税务压力、迎合监管要求的系统级产品。一方面灵活用工平台只需要在系统后台配置好各方的分账规则,业务可自动化操作,保证资金高效结算,转账快捷方便,同时也能够节约人力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分账解决方案将资金流存管于央行监管户内,既可以帮助灵活用工平台规避二清风险,又能多维度降低税务成本,提高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