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力哈斯什么意思
加力哈斯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5月10日,于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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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加力哈斯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三工镇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29996.16元,合计为129496.16元;二、被告加力哈斯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三工镇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2.778125‰计算);三、被告努尔吾拉、阿迪力努尔朱曼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加力哈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加力哈斯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