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入室抢劫,女子为自保主动提议发生关系,判处13年,你怎么认为?
案例:张,女,大学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城市参加工作。她租了房子,一个人住。为了节省房租,她选择了一个楼层低,几乎没有安全感的老小区。意外总是来得突然。去年年底的一个晚上,正在玩手机的张听到一个声音从阳台上走进房间。他担心露天阳台上的衣服等物品被风吹掉然后起身查看,打了一个从外面翻进来的蒙面刀歹徒。张当场惊呆了,腿一软,才反应过来,想逃跑。眼尖的歹徒抓着她的头发,举起手中的刀,然后要钱。
反复解释家里没钱的张,说出钱包位置和支付宝密码证明自己。看到那人根本没有离开的意思,她哆嗦了一下,问歹徒她要什么。只要她愿意放开自己,就可以和他上床。那人推了船,和他发生了关系。然后他把张绑在椅子上,拿走了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和在她家里找到的150块现金。张摆脱困境后,他报了警。这种情况下两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男子非法进入张住处,盗走项链和150元现金,无疑构成入室盗窃,大家并不陌生。顾名思义,入室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武力夺取财物。值得注意的是,入户抢劫因其危害性大而被纳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劫不再赘述。让我们来看看他和张关系的性质。是否构成强奸?我们之前讲过很多强奸案件,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女性性自主权,强迫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张第一眼就主动提出来了,但别忘了,她提出这个的前提是歹徒脖子上有刀架,而张没钱给,又怕受伤,只好做出这个决定。
其实抢劫犯有不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他也有不与张发生性关系的能力,这样他就不会侵犯张的性自主权。但他没有用自己的能力去旅行这一义务,实际上有不作为强奸的嫌疑。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不作为对法益的侵害。简单说明,当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行为,并且能够利用这种能力避免不良结果时,即当他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他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所以他的行为与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是等价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综上所述,犯罪分子有强奸罪和强奸罪的嫌疑,两罪并罚。你怎么想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指正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