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公司想聘请一位同行业的技术人员担任我公司的技术顾问,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目前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更不是难以办到的事,问题的关键不是企业不想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也不是律师不愿意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而是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往往出现“顾而不问”或“问而不及”的现象。所谓《顾而不问》是指企业聘请的律师担任了法律顾问,常常是企业出了问题,找律师顾问时,律师不是出差了就是忙的顾不上问,所以企业名义上有律师当顾问,实际上是顾而不问,尤其是个别律师收取顾问费后,就很少去“顾问”了。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认为无事可问,不知道如何发挥律师作用,每年只交费,把律师当成一种装饰。所谓《问而不及》是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企业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很难准确、具体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尤其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或技术领域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律师往往只能说些原则的意见,很难针对企业发生的实际问题提供具体的切实可行而又有实效的顾问意见。这就是所谓问而不及。应当看到,有相当数量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能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切实充当了企业的高参,受到企业的重视和肯定。尤其是一些不懂企业的专门业务,更不熟悉经营和管理,对企业技术问题一无所知,但是本着律师的敬业精神,配合企业分析研究,***同探讨,努力向企业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很快地把法律知识同企业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企业是满意的。但为什么仍会出现顾而不问或问而不及的现象呢?有时是很严重的。这里一方面是属于律师应研究解决的问题,而本文主要是针对企业面对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但应该如何选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问题。本人从是企业管理工作二十余年,同时又兼律师职业工作(现在是专职律师),担任不少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如何请律师的问题有自己的体会和感受,在此谈一点意见以供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与决策者参考。一、 办事能力强、效率高、质量好,不仅是社会各界对人才需求的标准,同样是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标准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呢?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企业自身的需求问题,二是律师界的现状分析。研究企业自身的需求,解决的是‘主观愿望’问题,具体确定要解决的问题或矛盾;而对律师界现状的分析属于‘客观实际’。毛泽东主席讲过办事情只有主观愿望同客观实际相符合才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要解决这个‘相符合’的问题,不能不把‘主观愿望’搞清楚、搞明确、搞具体;又不能不把‘客观实际’做一个大概的分析和研究。什么是企业的‘主观愿望’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企业首先应该明确的‘主观愿望’问题。如果是看到其他企业都请了律师当顾问,为了赶时髦,作装饰,当样子,自己也请了位律师,找个”救火队”,也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相请,结果是‘火’可能扑灭,但不能保证,今后不再‘着火’因为企业请律师的目的只是为了‘灭火’不是为了‘防火’。如果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上发生法律问题或出现了矛盾或纠纷,结果请了一位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可能这位律师,一是外语方面未过关,二是外贸业务不熟悉,于是又找翻译又查资料,花了很长时间,还没有弄清进出口方面法律关系,更难找准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症结所在,最后只能从法律原则上提几点建议,很难一下子指出问题所在,不能分析发生矛盾的原因,找出是非的责任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更无法提供从多种方案中确定解决问题的最佳切入点,只能是问而不及。有的企业是慕名请的律师当顾问,认为只有名律师当顾问,就可以包揽一切,而高枕无忧。可是企业一旦出现法律事务急需名律师,开方下药以求手到病除,恰巧名律师因有名望,请的企业及其他人较多,根本顾不上您的问题,有的虽已赶到但已是烟消云散,属于远水解不了近渴,又是一种 “顾而不问”或”问而不及”。以上可见,企业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问题上一是存在‘主观愿望’不清的现象,也就是目的不清,请律师处于一种盲目状态。二是存在‘主观愿望’不明的现象,所谓‘主观愿望’不明是说企业对自己请律师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是清楚的,但找什么样的律师能解决问题不明。由此证实;所谓企业‘主观愿望’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的内容、范围、性质或发生了什么法律性质的争议、矛盾或问题,企业自身应该明确。二是需要聘请具备哪些知识、能力或经验的律师可以处理这些法律事务 或解决发生的矛盾或争议。只有这两方面都清楚明确而具体的企业,才能称为‘主观愿望’明确。二、什么是律师的‘客观实际’1、 依据《律师法》规定,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首先考取律师资格,其次是在某一律师所实习一年后经考查合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办理有关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这里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律师资格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书面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的。而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宪法及法学理论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或技术方面的知识;二是考取律师资格后并不同时具有执业权利,两者是分离的。社会上称的律师主要是指取得执业证书具有执业权利的律师。2、一般来说目前我国律师所具有的知识主要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国家法学院或法学专业所设置的课程其主要内容也是以法律为主,兼有一些通用的文科基础理论知识。可见,我国律师界知识结构的现状也是以法律知识为主,但是由于我国律师本身又分三种;一是专职律师,主要以律师为业的职业律师;二是兼职律师,是指考取律师资格及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不能专门从事律师业务,只能兼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这类人员一种是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人员,二是社会其他各类行业中的工作人员。这种人员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仍以自己原有的工作为主,兼职从事律师工作。这类人员不但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具有自身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如企业中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事业单位中的医师、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讲师、翻译等等;三是从司法工作岗位上离退休人员组建的特邀律师,这些人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补充了我国律师人才的不足。3、目前我们律师界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正在向业务专业化和业务知识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所谓专业化是指法律知识方面的专业分工,如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或以此为主的方面发展;如有的律师以房地产法律事务为自己的主要或专门业务;还有的以金融证卷为主要业务;更具体化的专业如婚姻案件为主要业务的律师或以专利代理为主业务的律师,这些律师不但精通某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熟悉相应的专业业务技术知识从而弥补了只懂法律不明其他业务的倾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除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外仍需从新考取相关的执业资格,如证卷律师,没有证卷资格的 律师原来是禁止以律师资格办理证卷业务的,再如,专利代理、招投标代理、资产评估代理等等,均需要执业律师再经考试、考核获取相应资格。4、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我国律师队伍壮大、数量增加,到2007年初,以达到近十四万人,其中专职律师达十一万余人,兼职律师达一万六千余人,特邀律师达六千人。律师事务所也发展到九千三百余家,律师业务素质也有显著的提高。不少律师不但懂法律,而且明管理,通经济、会外语等属综合性律师人才。对于企业的‘主观愿望’,应该说是真正理想的选择,然而这类律师人才,社会上是较少的。近年,国家经贸委举办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考试,不少律师也参加了应试并取得了相应资格,应该说是一种适应企业需要的律师。5、律师界的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学历高但能力不足的问题。如不少企业聘请了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律师,但聘用后出现了问而不及的问题。原因是律师工作不但是高知识、高素质、高能力的职业,而且实践经验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的律师虽然研究生毕业或取得了博士学位但实际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不一定高,这里有一个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应该说高学位的律师不应停留不前,满足已有的理论知识,仍应不断向实践学习使自己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