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是不能用以前的判决书推定现在的事实的? 谢谢啦。。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当中使用的是成文法,判例不是司法的依据,只是在最高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里面才提到了可以援引上级法院的判例断案,但其援引的仅仅是罪名的确定及量刑的幅度,而非事实的推断,这应该是新中国司法领域的初次;相对英美法系,其判例是具有司法效力的准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应予适用,但是,英美的判例法也绝非是对事实由旧推新。因此,以原有判决推定现有事实是与我国法律体系及规定不相符合的。事物是发展的运动的客观的,不是一尘不变的,对现有案件只能依据证据的认证规则才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