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三)在工作期间因公务活动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医疗费用;

(二)工伤津贴;

(三)伤残津贴;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等。

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