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集体停贷后果

业主集体停贷的,会影响个人征信。

房屋烂尾后业主集体私自停贷的,会构成债务违约,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的,银行就会向征收中心报送业主的违约行为,从而产生不良的征信记录。购买的房屋虽然烂尾,但业主不能私自集体停贷,如果私自停贷,构成债务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征信也会产生不良记录。业主可以集体向政府部门求助,解决房屋交付和还贷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条例》的出台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网民提出,《征信管理条例》一旦立法通过,其内容和规定就可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表明中国征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中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时日,但距离建立统一的征信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现有的征信规定多为规章、地方法规,呈部门、地区分割之势,与市场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悖,加之现有的规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处,所以,在着眼尽快制定统一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规长期目标下,此次《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整个中国的信用进步,乃至中国经济长远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通知企业或个人,以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减少事后社会成本,包括诉讼成本,不无裨益。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