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