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
1、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3、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医疗欺诈的定义:
1、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会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
2、医疗欺诈行为,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
3、如果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三、医疗欺诈行为需要负的法律责任:
1、医疗欺诈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在民事责任中,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
3、在刑事责任中,如果诈骗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目,可到法院起诉;
4、在行政责任中,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