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1986年9月5日经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5月12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个别内容的修改,但是不太完善!1997年8月经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反复听取地方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提议,2002年4月将《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形成《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俩者的区别:
条例属于法规的范围,法规包括条例;法规分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的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才称为法律,名称多为“中华人民***和国某某法”;而法规有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名称多为“某某条例”,“某某实施办法”,“某某实施细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样的话因为“治安处罚条例”不是法律,就不能设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把“治安处罚条例”上升为法律,那么就与行政处罚法相矛盾,所以上升为法律后就与行政处罚法相一致了。
条例不高于法律和法规的!条例法规可以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条例也因应时代和社会变化而不适用的,要不断完善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