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相关法律责任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号牌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不依法使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号牌申领规定

1、申领号牌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号牌。

(3)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号牌。

2、变更号牌

(1)申请变更的情形

a、改变车身颜色的;

b、更换发动机的;

c、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d、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e、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f、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2)属于第a、b、c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转入变更的情形

a、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b、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所有人变更的情形

a、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同所有人姓名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b、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转让登记的情形

a、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b、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c、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d、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