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集民事诉讼中声纹鉴定语音样本

?关于“如何采集民事诉讼中声纹鉴定语音样本”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式方法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七大类证据。作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证据、录像证据、电子数据等。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对声音证据的采用作了明确解释:“只要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经过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1]”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如:民间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口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账,那么秘密录音便是另一方当事人事后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话、录音机、摄像机等得到了极大普及,特别是其微型化的尺寸和自动化功能,为公民获取诉讼所需的声像资料证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认证据有效性问题上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当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等均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旦这种申请获得批准,指派或聘请鉴定人的委托权由司法机关行使[3]。由于原、被告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使用录音资料作为诉讼证据,需要进行声纹鉴定时,举证方一般难以提供鉴定所需的语音样本;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既要求被鉴定对象必须配合语音样本采集的权力,因此,此类案件声纹鉴定所需语音样本的采集非常困难,特别是在被录音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语音样本的质量。为此,本文将主要论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采集民事诉讼案件中声纹鉴定语音样本。

? 一、采集语音样本的基本要求

?声纹(Voiceprint)是指通过声谱仪(语音学将其称为语图仪)显示的携带信息的语音声波图谱的通称。语音学中将其称为语图,法庭科学中通常称之为声纹。声纹鉴定(Voice?Identification)是指通过声谱仪对未知人语音材料(检材)与已知人语音材料(样本)的语音声学特征进行检测比对和综合分析,以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过程。由于语音样本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程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语音样本采集的原则,熟练掌握语音样本采集的基本方法,才能保证所采集的语音样本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 (一)语音样本的真实性是指语音样本中作为样本的语音必须是被鉴定人的语音,并且是被鉴定人的语音习惯的真实反映。因此,在采集语音样本时,首先,必须对被录音人的身份进行认真地核实,确定样本中的语音是被鉴定人的语音;其次,要充分考虑被录音人在样本采集过程中的心理,根据具体实际,注意被录音人的语音有无故意改变或伪装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伪装语音,保证所录语音样本是被录音人的真实语音习惯。

? (二)语音样本的充分性是指语音样本中与检材内容相同的语句或词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满意鉴定的基本要求。由于语音样本录制设备的不同、被录音人受动机、情绪、语言环境等心理作用的影响,可能会造成所采集的语音样本与检测内容相同的语句或词语的语音发生变化的情形,因此,在进行语音样本采集时,要求与检材中内容相同的语句或词语在语音样本中应达到一定的数量。因为语音样本数量越多,说话人语音特性表现的机会就越多,所反映的语音特性就越全面,从而使司法鉴定人能更好地把握说话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语音特性及其变化规律。一般情况下,采集语音样本时,对被鉴定人说话的录音时间应为10-20分钟,并且需要有3个左右的语句或7个以上的词语可检材内容相同。必要时可以让被录音人重复一些关键的词语或语句。

(三)语音样本的采集方式分为公开采集和秘密采集。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采取公开采集的方式,但当事人拒绝配合或消极应付时,最好能够在主审法官的配合下,采取秘密采集的方法,也可以使用其他正式场合下的语音资料作为语音样本。譬如广东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的一宗电话录音鉴定,当事人(被告)在检材中讲的是客家话,在录制语音样本时,当事人却声称不会讲客家话,只会讲普通话和广州话,拒绝配合。而其所讲的普通话明显带有客家口音,所讲的广州话也非常不标准,甚至简单的常用语都发音不准,具有明显的伪装迹象。我们在主审法官的配合下,在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物色其他人与被告通电话的方式,对被告采取电话录音进行样本采集,取得了真实的语音样本,因此,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让双方当事人(最好双方的辩护律师均在场)会同法官参与样本采集的全过程,并形成书面材料,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上盖章或签字认可,以保证语音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采集语音样本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检材进行检听。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录音的谈话内容和谈话的语境,为设计语音样本采集方案做准备,必要时可以整理出谈话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设计录制语音样本的内容。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要求,在对检材内容进行详细检听的基础上,结合被录音人的具体实际,设计出录制语音样本内容的详细计划。

?(三)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核对身份证),双方对彼此身份是否认可,检材提供方录制检材的时间、地点、录音设备、方式、详细过程及是否母带等详细情况。问话笔录应由原、被告双方和法官签名认可。

?(四)检查录音设备。对录音设备的检查包括对录音机、磁带和麦克风等器材的检查。在录制过程中,最好能够有两台以上的录音设备同时进行(如果有录制检材的录音设备应同时使用该设备录制样本),以确保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录制效果。如果能够使用录制检材的原始录音设备则更好。

? (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在录制语音样本的过程中,有手机来电或接收到信息,均会产生干扰录音的电磁信号,也会使被录音人的情绪产生波动,影响语音样本采集的质量,因此,应要求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采集语音样本的具体方法

(一)录制语音样本篇首语。语音样本篇首语主要包括录制人、被录音人和证明人的姓名,录制样本的时间、地点、内容,该样本作为何宗案件的语音样本,以及样本内容不直接作为诉讼证据而只作为该案声纹鉴定所需语音样本的声明。例如:现在是二OO四年一月十日上午9:40,××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受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委托由本中心司法鉴定人×××和×××在本中心录音室依法采集××案中被告人×××的语音样本。录音现场证明人有×××、×××等。本录音中被录音者所有讲话内容不作为诉讼证居,只作为本案声纹鉴定所需语音样本。

?(二)按照已设计语音样本的内容进行录音,公开采集时,在录制过程中,应要求被录音人按照设计已设计的内容尽量以检材中的语气讲话。具体内容复述三遍以上。如果被录音人故意放慢说话速度,改变发音习惯等,录制人可在录制样本过程中,采取问话方式,使被录音人在谈话过程中,放松警惕,以获取没有伪装的语音样本。秘密采集时,应按照已设计的计划,尽量使被录音人能够按照检材中的语音习惯讲话,并使其多次重复关键的词语或语句。

?(三)审听语音样本的录制效果。按照计划录制完成后,应检查语音样本的录制效果,如果发现有模糊不清的语音、回音、噪音等影响鉴定质量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1]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EB/OL].

[2]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2

[3]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3

[4]刘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58

[5]刘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96

[6]岳俊发、王英利.声纹鉴定[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