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安全和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第八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市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代表装饰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人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书面同意书和该建筑物租用合同。第十二条 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含外立面)、承重结构、增加楼面屋面荷载;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涉及前款(一)、(三)、(四)项内容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城市规划、消防、燃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