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权。夯实法治澄城建设基础,为建设“法治澄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原则。政府机构先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动实现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选择由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2、协商自愿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有偿服务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报酬。
(三)工作目标
2017年政府机构设立内部法制办公室,完成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深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人社局做好人员调配,县编办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工作)。2020年全面实现全县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顾问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体系。(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等负责国有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
(一)聘用条件
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以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聘用程序
聘任法律顾问遵循“谁使用谁聘任”的工作程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册,供聘任单位选择选聘。聘用单位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后,应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由该机构指派聘任人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聘任法律顾问后,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聘任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聘用期不少于2年。法律顾问不能履职的,聘任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法律顾问的履职
(一)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应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服务,代为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
法律顾问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顾问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管理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等相关事务。在组织协调、职能职责、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工作经费、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机制,与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投诉平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投诉处理,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二)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薪酬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对辖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政府报告。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罚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澄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加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落实责任。县政府办、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管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主管部门为下属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工信局等部门为所属国有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县司法局承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牵头责任,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规范管理。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探索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做到法律顾问“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四)落实保障。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和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县财政局负责)
(五)严格考核。县司法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