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一个条文,谢谢

可以这样理解:种类物即是只同一种类型的货物(比如你从批发商处购买一吨的天然橡胶,由于天然橡胶不像其余商品每个商品上都具有编号或条形码等,所以称为种类物)。

"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可以理解为指定将该批种类物(货物)是交付给买受人的,以天然橡胶为例,批发商处存有若干吨天然橡胶,但是买受人只需要购买一吨天然橡胶,那么出卖人(批发商)用以上的方法固定下来若干吨天然橡胶中具体哪一吨是交付买受人的行为就是“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