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次月考试题

1、段某对其伤害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其年龄为16周岁,且其对田某的伤害仅达到轻伤,未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标准。

2、是故意杀人中止。终止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因为客观的外在条件所引起的行为停止,赵阳在本可以继续将钱红杀死的条件下,没有收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上选择了停止杀害行为,因此,是故意杀人中止。

3我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应当作为特殊群体而享有特殊权利。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即是公平正义,其表现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与古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想传承的,在法律中,享有特殊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如盲聋哑人等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等,而从整个社会的群体整体来看,大学生并不是弱势群体,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特殊群体,赋予其特殊权利。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科学分工,并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民主方法,如要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一言堂等。具体的可以参考一下/question/148103819.html

5、感受(原创):要培养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处处留意,消费大件商品要留有凭证、签订合同要仔细阅读条款,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工具。可以结合具体生活中的事例,例如,我的同学在签订兼职工作的合同时,就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后来发现工资太低,在老师的帮助下,运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了合同无效,保护了自己权益。

如果对答案满意的话,就选为最佳答案吧,谢谢啦~(为完任务所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