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吗
法律分析: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作为承接主体是科学合理的。但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