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简单地说,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即是指《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款;既包括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也包括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章。

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事务时,一般首先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则适用所指向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本法还是制定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或实施办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作相应的修改,以保持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要求,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概括起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和后备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系到国家、民族、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不仅要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力量,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2)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的。我国约有3.41亿未成年人,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处于由不成熟向逐渐成熟、由未成年向成年转变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这些特点可以使他们接受许多美好的事物,同时也容易使他们遭受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全体公民必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心和保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明确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3)制定本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

因造成我国各地的社会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例如,在一些贫困农村和沿海开放地区,中小学生失学和“三童”(童工、童农、童商)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格调低下和淫秽的视听读物屡禁不止;有的教师体罚、摧残学生,有的家长恣意打骂、虐待子女,甚至使之致伤致残;买卖婚姻、性犯罪、拐卖儿童、吸毒等现象也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其中,制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4)制定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稳定、民族的振兴、社会的发展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一些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和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零碎而不成系统,原则而不具体;二是没有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缺少一个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机构,***青团等青少年组织代表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三是我国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规定,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律很少,有的重于惩戒、轻于预防保护,有的重于防范、轻于教育。因此,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迫切需要。

(5)制定本法有利于我国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青少年专门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少年法庭法》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青

少年专门法律,有的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近些年来,我国在加快青少年立法步伐的同时,积极支持或参与制定了联合国有关组织通过的《北京规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权利的

世界宣言》等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应当在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青少年立法上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青少年事务中的地位。

3.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准绳”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一国众法之母,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党和国家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的法律化,也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以我国宪法为法律依据。本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循的。这就要求,一方面,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不得违反宪法;另一方面,无论哪一部法律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

宪法,都必须加以变更或者撤销,违宪必究。本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都严格遵循了宪法的精神。宪法明确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主要有两条:一是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二是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是如何保护、如何培养则需要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具体化。我国现行的一些基本法律虽然有不少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就显得过于原则、分散。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使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

(2)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违背现行的立法体制。这就要求,一方面,无立法权的机构不能越权立法;另一方面,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不能由法规或规章来规

定。本法是一部涉及我国约3.41亿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在效力和等级上应属于法律的范畴。本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类似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学校、家庭、成年公民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内容,又有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以专章作出规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所规定的内容看,既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福利问题,又涉及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与矫治。同时,又对程序方面问题作出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兼容刑事与非刑事、实体、程序以及组织等内容的法律。它既不是刑事法律,也不是未成年人诉讼方面的法律,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法,而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