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原则
1、忠实立法原意原则。法律解释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没有法律效力;
2、准确明晰原则。法律解释必须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作出准确明晰的解释;
3、及时原则。法律解释来源于法律适用实践的需要,应及时作出;
4、慎重原则。国家机关所作的规范性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必须特别慎重,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因法律解释内容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沟通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桥梁(抽象VS.具体)
2.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
3.法律的稳定性VS.社会的变化性
4.法律文本自身的特点
二、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
1.合乎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价值观
2.合乎公序良俗
3.合乎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公理
4.合乎社会常识
5.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三、法律解释的整体性原则
解释法律规范时,将其放在
1.整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2.法律部门之中
3.其所处的单项制度之中
法律依据: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