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大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建监察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单位。
工作职能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建筑安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和城市排水、城市防洪等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等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四、城建档案、城市房屋拆迁及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科(审理科)
1、抓好大队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负责大队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办公物品、执法装备的采购、配发,落实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记录和台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大队各阶段工作计划拟定和总结起草工作,抓好业务培训和督查考核工作。
4、负责公文的草拟、收发、处理;文书的整理、阅卷、编目、归档和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及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人事、劳资、财务、 职教、工会、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综合治理等条线工作,以及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转办、答复工作。
7、负责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