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本市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推进物业服务规范化、科学化与市场化。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制定物业服务管理政策,统筹推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 服务人等***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依靠科技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满足业主对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求。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服务管理纠纷;
(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的指导下,做好与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应用。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调解行业纠纷,促进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
(二)在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人信息后,投标人数少于三人的。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依法对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依法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