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中生为赚36万把好友卖去柬埔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台湾省,高中生林某为赚36万把好友郑某和陈某卖去柬埔寨,导致两名好友均遭到绑架并被柬埔寨绑匪向其家属勒索赎金,其中陈某交付赎金后已经回家,另一名郑某因家里无法凑齐赎金,绑匪向其家属扬言,在最后期限内仍旧不缴纳赎金将对郑某实施分S,所以这名高中生林某协助柬埔寨绑匪对自己的同学实施绑架行为,并从中获利,已经和绑匪构成***同犯罪,因此他构成绑架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林某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 从新闻中获取的信息来看,高中生林某,事先是知道柬埔寨方面的情况的,要不然他也不会在登机的时候偷偷溜掉,事后已经证实林某将好友,陈某和郑某骗去柬埔寨后,获得了36万的收益,而陈某和郑某到达柬埔寨后,即被柬埔寨绑匪控制,并要求其家属缴纳赎金,这一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其中陈某缴纳赎金后已经被放回家中,而郑某家里拿不出赎金,绑匪向其母亲扬言,最后期限内拿不出赎金,将要把郑某分S,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也第一时间发声,希望在柬埔寨的中国台湾省同胞遇到困难第一时间联系大使馆。
其实朋友骗朋友的事情并不是啥稀罕事,就拿我来说吧,我有个很铁的哥们,关系好得不得了,不是亲兄弟胜似亲兄弟,2014年的时候,我这个多年不见的铁哥们从成都回到重庆,当天晚上我们一起喝酒唱歌蹦迪,各种玩,一连欢庆了数日,每天在一起吃喝玩乐,不亦乐乎,如此过了半个月,我这哥们说要开个公司,并开始租办公场所,购买办公器具,又开始招工,并给我承诺各种好处,以后我在城里随便吃喝,费用他全部包了,还说跟我不分彼此,我很高兴能认识这么够义气的朋友,然而正当我沉浸在喜悦中的时候,他突然说,公司注册法人,需要我的身份证,让我把身份证给他,我就问道,你自己做法人不行么,再说了我又没当过法人,让我做法人也不合适啊,然而我这哥们,就说,他自己是公司懂事,让我顶一下法人,所以让我把身份证给他。
巧的是,这之前我刚在电视上看见一则新闻,话说重庆市沙坪坝老李,被同学老王,借了身份证注册了公司法人,然后老王就用这公司,去贷款了八百多万,接着就人间蒸发了,而老李因为是该公司的法人,所以就成了背锅侠,这八百多万的债全背在了他的身上。
所以我这个铁哥们突然让我做他公司的法人,我就知道他前几天,请我吃喝玩乐,是有所图的,原来在这里挖坑等我呢,于是我就说身份证在我妈妈那里,拿不出来,我也做不了法人。然后我为了免得他纠缠,就找了个借口,找他借一万块钱,果然他不肯借钱给我,于是我们两人就各自疏远了。
现在这个社会,如果你心里没有防骗意识,处处都是坑,电信诈骗铺天盖地,朋友背后挖坑,各电商平台诱惑你网贷,各种银行给我打电话诱惑你办信用卡,贷款,就连几大通讯运营商,都是各种套路你,各种给你下套,坑你的钱。
法律知识点
一、***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网络上查阅到的资料来看,林某的行为是早有预谋,事先已经和柬埔寨方面绑匪达成约定,所以他才实施了将两名好友,陈某和郑某骗去柬埔寨的行动,所以林某的行为是和柬埔寨绑匪属于***同犯罪。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定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将被绑架的人控制,然后对被绑架的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是其他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和语言暴力,让被绑架的人或者其亲属和朋友,因为担心顾虑被绑架的人,人身安全,而受制于绑匪勒索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即构成绑架罪。
2.《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受害人的行为。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量刑,结合本案的分析,犯罪嫌疑人林某,致使受害人陈某和郑某先后被柬埔寨绑匪勒索赎金,陈某已经缴纳赎金回家,而郑某因为没有缴纳赎金,被绑匪扬言要将其分S,如果郑某遇害,那么按照刑法239条,关于受害人重伤和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没收财产。
中国台湾省高中生林某为赚36万把好友郑某和陈某卖去柬埔寨的行为,已经构成和柬埔寨绑匪的***同犯罪,故而构成绑架罪,如果郑某遇害,林某将按照绑架罪的从重情节,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