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法律主观: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因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被代理人的责任是对代理人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委托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担责。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