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孟柯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较大,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等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
(二)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就是郑、晋两国最早出现的“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1.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他的抨击。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4.郑、晋两国相继铸刑鼎的事件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人了一个新的时代。
(三)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四)《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法经》***有《盗法》《贼法》《国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杂法》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起着具体加减作用。
《法经》的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体现法家重刑轻德的思想;开创编纂成文法典新体例。
(五)商鞅在秦孝公重用下,实行变法,对秦国法律制度进行重要改革,主要内容有:
1.改法为律。商鞅对《法经》做了许多重要补充,以《法经》为蓝本创立了秦国的法律体系。
2.重农奖功,富国强兵。颁布垦草令、分产令等,实施废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为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这对废除世卿世禄制有重要意义。
3.明法重刑。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重刑的具体措施,主要有族刑连坐、行刑重轻、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和奖励告奸等。
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商鞅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都为秦朝各代君主所接纳,以至直接影响到秦的“法峻刑严”,为封建法律的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