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甲撞伤乙,甲乙形成债权关系而不是人身权关系?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因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
2、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3、列完两个概念你就能看到区别了,没有因为侵犯生命权或健康权等等而形成的人身权关系,因为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被侵权人就有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二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4、人身权有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简单来说人格权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就是自己一个人的权利,身份权中有对象,必须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