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谁有法律否决权?港澳台地区除外
1、法律的制定。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的颁布。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以一部法律为例,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要经过国家主席公布才可生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采用主席令。
国家主席并没有法律否决权,凡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都必须公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公布已经通过的法律该怎么办。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形。
3、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
(2)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
(3)以新法取代旧法。
有的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
如《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有的新法未明文规定废止旧法,但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或者完全代替旧法,或者仅废止旧法与其相抵触的部分。
如《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施行以后,1951年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因与刑法抵触,则自动废止。